办法规定,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地源热泵管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地热尾水直接排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对地热尾水进行回灌或者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地热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采矿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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